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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违规怎么罚?机构、高管、责任人,一个都不能少!

常淼 法询资管研究 2022-06-24

声明丨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常淼。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重点提示:

  1.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是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设立的,该有限合伙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证监局实操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些监管口径,仍可能参考“新八条底线”相关规定执行。

  3. 机构、高管、责任人三罚或成趋势。《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式下发后处罚将更严厉。



本文纲要

一、私募管理人违规行为

二、处罚结果及分析

三、处罚决定书原文



一、私募管理人违规行为


日前,湖北证监局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针对武汉华中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四大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一)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法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

可以看到,华中汇富未备案的5个产品均为有限合伙型。因此这里的重点是,准确辨析哪些有限合伙应当去备案,哪些无须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一章第二条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结合上述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2、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另外,如果一个有限合伙,是已在中基协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设立的,该有限合伙应当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因为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其主营应为私募基金管理。这样一来,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有限合伙解释成“非私募基金”的难度势必较大。

因此,类似华中汇富这种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设立或管理的有限合伙,应当在中基协备案。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法规要求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

可以看到,如果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

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绕道的措施:一种是机构为那些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投资者伪造劳动合同,另一类是机构或从业人员将自己作为“通道”,和不达标的投资者签订代理投资协议、甚至是口头协议。

这类方法一度行之有效,但是前者经不起监管调查,后者则有更高的法律风险。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法规要求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

华中汇富的违规点是,和10名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协议书》其中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约定了8%-12%的投资年化收益率。该协议的上述内容本质上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将签订回购协议作为禁止项的规定,并非来自于《暂行办法》,也没有在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提及。

该项要求是出现在“八条底线”中,现在的新八条底线也延续了这个要求。证监会公告[2016]第1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也就是说,虽然“新八条底线”法规本身仅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私募股权管理人甚至没有明文要求。

但可以看到,在证监局的实际操作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口径,依然可能会参考“新八条底线”等证监相关规定执行。


(四)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法规要求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二、处罚结果及分析


根据处罚决定书,湖北证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对三类对象均进行了处罚:

综上,对华中汇富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即这里针对四个违规点,均依法对三类对象进行了三罚:

1、机构本身:华中汇富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仲侃

3、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总经理刘劲松

为什么都只罚一万?

因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罚金上限也只有三万。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要高兴得太早了。

日前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违规事项的处罚力度已经大大提升。

虽然尚未下发,但监管趋势已经显而易见:对于私募基金的违规,要加重处罚。

如果按照暂行条例处罚华中汇富的四个违规实施,就远远不是罚三个四万那么简单的事情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或者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等行为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现在受处罚,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三、处罚决定书原文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


当事人:

  • 武汉华中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汇富)。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 张仲侃,男,1985年12月出生,华中汇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

  • 刘劲松,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华中汇富总经理

    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中汇富违反《暂行办法》的有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中汇富违规事实如下:

一、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截至案件调查日,

  • 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武汉华中汇富初创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武汉华中汇富信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只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经查,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曾向黄某、傅某募集资金;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曾向刘某丽、李某军、刘某、严某珍募集资金;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曾向许某梅、李某春募集资金。

上述8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同时,通过调查华中汇富员工名册,该8名投资者不属于私募管理人华中汇富的从业人员,也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经查,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初创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信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与傅某、刘某丽、黄某、张某峰、严某珍、李某军、江某、许某梅、李某春、万某福等10名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协议书》。

在《回购协议书》中,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约定了8%-12%的投资年化收益率。该协议的上述内容本质上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华中汇富未对傅某、黄某、严某珍、李某军、刘某、江某、许某梅、李某春、张某峰、万某福、刘某丽等11名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述违规事实,有工商资料、相关协议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华中汇富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中汇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中汇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中汇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中汇富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华中汇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华中汇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华中汇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对华中汇富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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